「你今個月再請病假嘅話我當你自己辭職!」
「我哋係唔接受中醫出嘅病假紙㗎!」
「每遲到10分鐘,人工扣$100,曠工扣$1000!」
「你請假嘅話,除咗扣人工之外,仲要負責埋「替假同事」嘅人工!」
類似以上咁「九唔搭八」嘅合約條款例子,大家又有冇簽過呢?如果簽咗,係咪就當條款生效、一定要跟足呢?
牴觸《僱傭條例》 即屬無效
《僱傭條例》第70條規定:任何僱用條款,如牴觸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保障等,即屬無效。
– 份合約寫咗就一定要跟!你今個月再請病假嘅話我當你自己辭職!
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按法例出示相關證明文件,便可放取病假。而僱主無權要求僱員帶病上班,亦不能就員工放病假而視為自動離職。
– 我哋係唔接受中醫出嘅病假紙㗎!
根據《僱傭條例》第33條(5)(a),「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簽發醫生證明書認為僱員在該日不適宜工作……」。如果公司在合約條款列明不接受中醫的醫生紙,該條款已牴觸了法例,即視為無效。
– 每遲到10分鐘,人工扣$100,曠工扣$1000!
根據《僱傭條例》第32條(2)(a),僱主可以在僱員缺勤的情況扣除工資,但只能扣除實際缺勤時間的工資。
– 你請假嘅話,除咗扣人工之外,仲要負責埋「替假同事」嘅人工!
《僱傭條例》有規定的扣薪準則,可扣除工資的情況有:
1. 僱主可因僱員缺勤而扣除工資;
2. 僱主在每一件事中扣除僱員工資不得超過300元;
3. 僱員在任何一個工資期內被扣除的款項,不得超過他就該工資期須獲付給的工資的1/4。
扣日薪不犯法,不過如果要求員工因請病假而賠償營運損失,又或需要員工自掏荷包聘請替工,則便是觸犯法例。
身為打工仔,一定要清楚同埋維護自己該擁有嘅權益!有其他疑問,歡迎嚟搵我哋Sick Leave Tomorrow幫你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