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atsApp、Facebook、Instagram等唔同嘅社交通訊軟件都會運用到表情符號(Emoji),更加係傾計必備元素。不過如果將Emoji運用喺商業或任何交易上,就要格外謹慎喇!加拿大一名農夫喺訊息中向買家回覆咗個「Like」符號,搞到要上法庭,最後仲敗訴慘賠8.2萬加幣(約48萬港元)。
2021年3月,加拿大薩省(Saskatchewan)一名穀物買家Kent Mickleborough想向當地農夫收購亞麻,於是透過客戶群組發出訊息,表示有意以每蒲式耳(Bushel)17加幣(約100港元)嘅價格,收購86公噸亞麻。
當地一名農夫Chris Achter睇到訊息後就隨即聯絡Mickleborough進行洽談,然後Mickleborough就Send咗一張合約嘅相片畀Achter,上面除咗寫明交付貨物嘅期限外,仲附有「請確認合約」事項。據報Achter喺未確認合約內容嘅情況下,就回覆咗豎起手指公嘅「Like」符號。
然而,Mickleborough誤會咗Achter嘅意思,以為對方確認合約並同意進行交易。直至交貨期限已到,Mickleborough都仲未收到貨,於是就決定前往Achter嘅農場同佢對質,雙方更搞到要上法庭!
根據Achter嘅陳述,佢當時Send個「Like」符號出去,只係想表達「已收到合約」,並唔係「同意條款及簽約」。而Mickleborough就話,雙方有長期嘅業務合作關係,以前Achter都試過透過訊息同意及簽署合約,所以當時先會斷定對方已確認合約。
案件直到今年6月先有結果,法官Timothy Keene根據線上字典「Dictionary.com」上嘅定義指出,「Like」符號喺數位通訊中用嚟表達「同意、批准或鼓勵」。而過去以色列、紐約及加拿大亦曾發生過類似案件,法院均裁定呢個符號可作為「確認合約」嘅一種方式,法院「唔可以亦唔應該試圖阻止呢股趨勢」。
法官表示,雖然簽名先係確認身分嘅「典型代表」,但係喺科技嘅推波助瀾下,使用「Like」、「碰拳」或「握手」等表情符號均可代替傳統簽名,「數字簽名」成為簽訂合約嘅方式之一。最後判定Achter敗訴,且因未能履行合約,必須賠償Mickleborough共8.2萬加幣(約48萬港元)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