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唔少職場新鮮人會問:究竟咩員工先有「有薪假」?
答案係:「418員工」/連續性合約先有資格拎「有薪假」。
「418員工」/「連續性合約」係咩意思?
僱員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個鐘,佢嘅僱傭合約就屬於「連續性合約」,亦係行內俗稱嘅「418」。
夠「418」就一定可以享有「有薪假」?
「係咪只要連續4個星期都做夠18個鐘,之後唔夠,過咗3個月都會有有薪假期(俗稱勞工假)呢?咁之前嗰3個月嘅有薪假期可唔可以獲發人工?」
如要享有《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嘅權利同保障,僱員必須根據「連續性合約」(俗稱418)受僱,即連續4個星期,每一個星期為僱主工作18個鐘或以上。
而根據《僱傭條例》第40條,僱員工作滿3個月後便可享有「有薪法定假期和薪酬」。入職頭3個月內僱主仍須讓僱員放取勞工假,但呢啲勞工假屬於無薪假期,僱主喺僱員放取勞工假後有權按值扣回當日工資。
換個說法,僱員受僱同一僱主必須每個星期工作18個鐘或以上,如有任何一個星期工作唔夠18個鐘,咁就有機會中斷「連續性合約」(俗稱418)。舉個例,就算入職後頭2個月夠418,但第3個月開始唔夠418,僱員就唔符合《僱傭條例》第40條要求,因而不獲發有薪假期薪酬。
所以,僱員工作滿3個月後(每個月都連續4星期為僱主工作18個鐘或以上),就可享有法定假期薪酬,而薪酬必須根據《僱傭條例》嚟計算。未滿3個月內嘅法定假期,僱主有權按值扣回當日工資,當然僱主亦可以提供優於法例最低要求嘅權益畀僱員嘅!
僱主抑或僱員都好,都應了解清楚現今香港勞工法例,避免勞資糾紛。想知道更多勞工法例小知識?記得留意Sick Leave Tomorrow定期發放嘅懶人包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