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前日建議政府訂立5項喺法律上新定義嘅網絡罪行,將包括「非法取覽程式或數據」、「非法截取電腦數據」、「非法干擾電腦數據」、「非法干擾電腦系統」及「提供或管有用作犯罪的器材或數據」。而喺香港以外發生嘅行為本港均有司法管轄權,最高囚14年,較現有嘅「不誠實使用電腦」最高判囚5年高,其中兩罪如同時意圖危害他人生命,最高更可囚終身。有網民簡單整合咗依個新版嘅「不誠實使用電腦」罪,大家要小心,好易人人有份。
簡單嚟講呢條罪有兩個版本,一個係「基本罪行」,另一個係「加重罪行」,佢哋嘅最高刑罰係7年同14年
「基本罪行」嘅元素係:
1. 被告提供或者管有一樣器材/數據 (包括 software 同 source code)
2. 呢樣器材/數據 (a) 製造出嚟嘅目的係用嚟犯罪,或者 (b) 本身唔係攞嚟犯罪,但係有人改裝件嘢,目的係要攞嚟犯罪
3. 被告係蓄意去提供/管有嗰樣嘢 (即係明知件嘢攞嚟犯罪,仍然去提供/管有件嘢)
有樣嘢比較特別,就係純粹管有已經係犯罪,即使你冇意圖去利用件嘢去犯罪都已經會中招。法改會表示,如果被告有「合理辯解」嘅話就唔係犯法,但係 (1) 咩嘢叫合理辯解又無講清楚,而且 (2) 變相係要由被告提出啲證據去證明自己有合理辯解。同本身已經判咗你有罪,你要搵證據證明自己無罪有異曲同工之妙?
「加重罪行」嘅元素係:
1. 被告提供或者管有一樣器材/數據
2. 件嘢可以用作犯罪 ,又或者被告相信件嘢係可以用作犯罪
3. 被告明知件嘢可以用作犯罪
4. 被告意圖由自己 (或者其他人) 利用件嘢走去犯罪
詳細可以睇概要第82-100段
https://www.hkreform.gov.hk/tc/docs/cybercrime_sc.pdf
或者諮詢文件p.161-191
https://www.hkreform.gov.hk/tc/docs/cybercrime_c.pdf
網民指「呢個「加重罪行」嘅問題係元素(2),大把嘢都可以用嚟犯罪啦,咁條罪咪變萬能key」。換句話說,條例指出管有可以犯罪嘅器材都係會犯罪,咁我哋嘅手機、電腦全部都有可能做出犯法嘅行為,咁到底個定義係點呢?根據諮詢文件,分界線應訂於何處,一切視乎情況而定,姐係講咗等於冇講,各位隨時中咗招都唔知,個界線係十分模糊。而家新條例仲係處於諮詢期,大家真係要留意啦,絕對唔係淨係IT人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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