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僱員、兼職僱員、替工、甚至只得口頭承諾嘅員工又受唔受保障呢?
臨時僱員、兼職僱員或替工受唔受《僱傭條例》所保障?
答案係「受」。無論係臨時僱員、兼職僱員或替工,只要佢地為同一僱主連續工作四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就可以被視為「連續性」嘅僱傭合約,受到《僱傭條例》保障,亦俗稱「418員工」。其實喺《僱傭條例》下,並無區分兼職或全職、臨時或長工,只係用連續性合約同非連續性合約區分,只要符合連續性合約嘅要求,就可以受到《僱傭條例》保障。
僱員受聘時,若僱主只以「口頭」講述聘用條款,冇簽訂書面合約,咁呢位僱員受唔受《僱傭條例》保障?
答案係「受」。僱傭合約係指僱主同僱員訂立嘅僱傭協議。僱傭合約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訂立,並可包含明示或暗示嘅條款。但係為咗避免雙方爭拗,都係建議僱主同僱員訂立書面嘅僱傭合約。
僱主可唔可以要求僱員喺簽署僱傭合約時,同意放棄《僱傭條例》下嘅權利同利益?
答案係「唔可以」。僱傭合約嘅任何條款,如有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嘅權利、利益或保障嘅含意,即屬無效。相反,僱傭合約嘅條款係可以「優於」《僱傭條例》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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