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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工前悔約需唔需要畀代通知金?

以下案件係關於一位簽咗約嘅員工喺返工之前悔約,咁究竟佢需唔需要畀代通知金呢?

 

原審法庭認為,終止合約時需要三個月通知或交付代通知金呢項規定,並唔係一開始就包括喺聘用要約裏面。因此,法庭裁定,被告(「老師」)喺第一日返工之前悔約,係唔需要向原告(「學校」)畀通知期/代通知金。後來,學校基於原審嘅裁決而提出上訴

 

案情:

學校喺2017年7月17號聘請老師,並交咗以下文件畀老師簽署:

  • 教師聘書(「聘書」)
  • 教師服務條件(「服務條件」)
  • 應聘書

老師喺同一日簽咗服務條件同應聘書,而應聘書中包含以下重要條款:

  • 「本人根據隨附的服務條件接受 貴校於2017年7月17日來函中的聘任要約」;及
  • 「本人亦明白,一旦本人接受本合約,新合約的條件將即時生效,例如,本人需發出三個月通知以終止本人與 貴校的僱傭關係。」

 

「服務條款」列明受僱期係2017年9月1號至2018年8月31號。喺服務條款裏面嘅終止條文提到:任何一方都可以發三個月書面通知或者交付等於三個月薪金嘅代通知金,去終止合約。2017年8月22號,老師喺冇發任何通知或者畀任何代通知金嘅情況下悔約。學校最後聘請咗另一位老師,亦喺2017年9月5號已上任。

 

上訴庭喺判決上訴結果時考慮到:

  • 應聘書以及當中嘅條款內容(即合約條件即時生效此項)屬唔屬於僱傭合約嘅一部分;
  • 終止條文會唔會因為係「懲罰條款」,而唔可以強制執行。

 

上訴庭認為,應聘書嘅條款係僱傭合約嘅一部分。根據應聘書內容,老師簽署並同意「新合約條件會即時生效」,而新合約其中一項條件就係終止條文。因此,終止條文係適用於老師喺返工之前悔約嘅情況。

 

至於懲罰條款問題,上訴庭認為終止條文唔係懲罰條款。儘管老師喺返工之前悔約,佢都應該要發三個月書面通知或者畀代通知金。約定嘅代通知金唔係對違約行為作出嘅懲罰,而係一個提前終止僱傭關係嘅方式

 

因此,上訴庭撤銷原審嘅判決,裁定老師喺返工之前悔約係需要三個月書面通知或者畀代通知金。學校成功上訴,被告需支付原告所要求嘅代通知金。

 

以上案件闡述咗僱傭合約嘅解釋同埋終止條款嘅適用範圍。想終止僱傭合約嘅僱主同僱員都應該要小心注意作出通知或者支付代通知金嘅責任。如有疑問,應諮詢法律意見,咁就可以避免產生任何法律爭議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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