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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侍應病假期間畀人炒魷魚,法庭判僱主賠2萬蚊「情感賠償」

除咗我哋早前一篇關於「工傷權益」嘅文章提及過:原來工傷可以索償「喪失生活情趣的補償」(延伸閱讀:https://shorturl.at/jATY3)之外,其實畀人無理解僱都可以索償「情感賠償」㗎!即睇以下案例:

 

一名男侍應鍾先生於2021年5月9日經朋友介紹,決定辭去本來穩定嘅工作,轉去一間名叫「魚翅大排檔」嘅酒樓到做樓面。點知入職後唔夠2個星期,即5月20日,佢不幸患上左下肢蜂窩性組織炎。佢經朋友通知咗僱主之後,就去咗伊利沙伯醫院求診,醫生仲批咗4日病假畀佢。然後,鍾先生就即刻將病假紙WhatsApp Send畀僱主。第二日,鍾先生透過朋友口中得知,佢嘅職位暫時有人頂上,僱主亦叫佢隻腳好返先好返工。到呢一刻,鍾先生做足晒請病假程序,而僱主亦搵咗人暫時頂替佢,照計對公司冇咩影響,應該相安無事吖?但係……

 

鍾先生於同月27日通知經理可以兩日後復工,但經理表示擔心佢會再次腳痛,所以已經請咗其他人代替佢嘅職位,即係炒佢魷魚!鍾先生後來憶述:「當時疫情緊畀人炒咗,我都好徬徨。我哋呢啲草根,手停口停㗎嘛!」,佢唯有向平機會提出申訴,但雙方調解不果,最後由平機會代表鍾先生入稟索償。

 

平機會於2022年11月16日代表鍾先生入稟區院,指控前僱主干犯《殘疾歧視條例》,要求酒樓書面道歉,並就佢嘅「情感損失」賠償6萬蚊以及訟費等。2023年1月31日,法官陳錦泉於區域法院進行裁決,表示已確認答辯方收到申索通知書同出庭通知,但仍冇代表出庭或存檔文件回應,因而判答辯方敗訴。

 

陳官認為,雖然僱主於試用期間炒人可以唔使交代理由,但係亦唔容許歧視令僱員受到「不平等待遇」,所以試用期並唔係特別抗辯因素,最終下令酒樓須向鍾先生賠償2萬蚊「情感賠償」,兼付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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